《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2.3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的有关规定。《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2探测器检测点布置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等处应布置检测点。
(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
(4)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5)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6)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7)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8)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
(9)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10)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11)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12)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探测器按照工作原理可分为催化燃烧型气体探测器、红外气体探测器、激光气体探测器、光致电离型探测器、电化学型探测器、热传导型探测器、半导体型探测器、红外图像型探测器、噪声型探测器、顺磁型探测器等。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重于空气;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重于空气;当比值为0.8~1.0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轻于空气;当比值小于或等于0.8时,则泄漏的气体为轻于空气。
(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2)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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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标签:清大东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2.3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的有关规定。《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1消防联动控制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2探测器检测点布置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等处应布置检测点。
(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
(4)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5)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6)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7)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8)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
(9)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10)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11)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12)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3探测器分类
探测器按照工作原理可分为催化燃烧型气体探测器、红外气体探测器、激光气体探测器、光致电离型探测器、电化学型探测器、热传导型探测器、半导体型探测器、红外图像型探测器、噪声型探测器、顺磁型探测器等。
4探测器安装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重于空气;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重于空气;当比值为0.8~1.0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轻于空气;当比值小于或等于0.8时,则泄漏的气体为轻于空气。
(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2)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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