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指导做好传染病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疫情防控实施保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请各地参考执行。
《导则》适用于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或临时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项目,明确了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原则、选址、建筑设计、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及空调、电气及智能化、医用气体和运行维护等多方面要求,提出了负压病房改造参考方案,并收集汇总了医疗类建筑相关主要建设标准目录。
各地要根据自身疫情形势和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在当地疫情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规划函﹝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
为加强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救治设施的改造、新建工作的指导,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印发你们,供参考。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通过院区功能调整、设施改造等多种方式,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为指导各地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应急救治设施(以下简称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制定本设计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或临时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应当遵照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链、隔离易感人群的基本原则,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医疗流程要求。
第四条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当地和项目单位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因地制宜选用快速有效的建设方案。严控院内交叉感染,严防环境污染,确保医疗机构安全、高效运行,做到生物安全、环境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质量可靠和经济合理。为医务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患者提供安全便捷的就医环境。
二、选址和建筑设计
第五条新建工程项目的选址宜位于地质条件良好、市政配套设施齐备、交通便利地段,并远离人口密集区域。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选址应当位于院内相对独立、能设置独立出入口的区域。拟改造建筑应当基本满足传染病医疗流程,满足机电改造基本要求。在单独建筑物内局部改造应急收治区时,应当设置在建筑内便于隔离且有独立出入口区域,并应当满足《医院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控制要求》(GB/T35428)规定。
第六条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特性,应急救治设施应当严格按照传染病医院的流程进行布局。严格实施医患分区,结合卫生安全等级分为清洁区、隔离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相邻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相应的卫生通过或缓冲间。建筑设施布局应当与组织气流有效结合,严格控制空气按不同压力梯度由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单向流动。
第七条严格规划医务人员与患者的交通流线,清洁物流和污染物流分设专用路线,严防交叉感染。
第八条应急救治设施应当结合实际需要设置负压病房和负压隔离病房。病房与医护走廊之间的物品传递应当采用双门密闭联动传递窗。
第九条病人转运路线宜考虑无障碍通行转运病人。
第十条鼓励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新建工程项目宜采用整体式、模块化结构,特殊功能区域和连接部位可采用成品轻质板材,现场组接。
第十一条应当选用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洁维护的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机电专业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布线应当与建筑功能及结构布置相匹配,利于快速安装,保证医疗使用效果。机电管道穿越房间墙处应当采取密封措施。
三、结构
第十三条应当根据建筑形式、使用时限、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结构可靠性目标及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四条结构形式选择应当因地制宜,方便快速加工、运输、安装,优先考虑轻型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轻质结构应当充分考虑抗风措施,构件连接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结构主体应当防渗、防漏及密闭。采用轻质房屋时,荷载较大的设备应当在首层布置。
四、给水排水
第十六条既有建筑改造时,其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应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51188)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结果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生活给水泵房和集中生活热水机房应当设置在清洁区,严禁设置在隔离区。
第十八条给水系统宜采用断流水箱供水,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系统宜采用断流水箱加水泵的给水方式;
2、当改造项目采用断流水箱供水确有困难时,应当分析供水系统产生回流污染的可能性,当产生回流污染的风险较低时,既有供水系统应当增设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当风险较高时,应当采用断流水箱供水。
第十九条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供应系统,南方地区宜采用空气源热泵;当采用单元式电热水器时,水温宜稳定且便于调节。
第二十条排水系统应当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污染区空调的冷凝水应当集中收集,采用间接排水的方式进入医院污水排水系统,并排到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室外污水排水系统采用室内管道连接的方式,并应当设置通气管和清扫口。
第二十三条排水管道应当进行严格的闭水试验,采取防止排水管道内的污水外渗和泄漏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当改建、扩建项目污水处理无法满足《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规定的二级生化处理时,应当5采用强化消毒处理工艺,并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处理应当采用预消毒工艺,并应当设置在化粪池前;
2、污水处理从预消毒工艺至消毒工艺的全流程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d;
3、消毒剂的投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pH值不应大于6.5。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应当采用密闭系统,尾气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五、采暖通风及空调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治设施应当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送、排风系统应当按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区设置独立系统。空气压力应当从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依次降低。
第二十七条送排风口应当设置相应级别的过滤器,确保生物安全。
第二十八条送、排风系统的各级空气过滤器应当设压差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隔离区的排风机应当设在排风管路末端,排风系统的排出口不应临近人员活动区,排气宜高空排放,排风系统的排出口、污水通气管与送风系统取风口不宜设置在建筑同一侧,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条新风的加热或冷却宜采用独立直膨式风冷热泵机组,并根据室温控制调节送风温度;根据地区气候条件确定是否设辅助电加热装置。
第三十一条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围护结构情况,当应急救治设施污染区可安装分体冷暖空调机,分体空调机的送风应当尽量减小对室内气流方向的影响,分体空调机电源应当集中管理,根据室温需求统一管控;清洁区、半污染区宜设置分体冷暖空调机,CT等散热量较大的医技机房应当设置空调。严寒、寒冷地区冬季可设置电暖器供暖。
第三十二条污染区空调的冷凝水应集中收集,随各区废、污水集中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负压隔离病房(包括ICU)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全新风直流式空调系统。
2、送风应当经过粗效、中效、亚高效过滤器三级处理;排风应当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处理后排放。
3、排风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应当安装在房间排风口部。
4、送风口应当设在医护人员常规站位的顶棚处,排风口应当设在与送风口相对的床头下侧。5。病房与其相邻、相通的缓冲间、走廊压差应当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差。门口宜安装压差显示装置。76。可根据需要设置房间加湿器,保证房间湿度。
第三十四条应急救治设施的手术室应当按直流负压手术室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
六、电气及智能化
第三十五条应急救治设施非生活区应当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新建项目应当由城市电网提供至少两路电源,并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有条件的改造项目可由院区变电所(配电室、电气竖井)提供不同的低压母线(配电箱)引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应为应急电源。对于恢复供电时间要求0.5s以下的设备还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第三十六条通风系统电源、空调系统电源应当独立。
第三十七条配电箱、配电主干路由等不应设置隔离区。
第三十八条病房、缓冲间、卫生间、走廊及其他需要灭菌消毒的场所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插座。
第三十九条宜根据医疗流程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负压病房的医患通道、污染与洁净区域进行医疗流线的管理。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门禁在紧急情况时应当解除。
第四十条相关设施应当设置远程会诊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信息化应用系统。
第四十一条负压病房应当设置医护对讲系统,负压隔离病房及重症监护室应当设置视频监护系统。
第四十二条新建项目可优先选用预装式变电站、箱式发电机组、应急集装箱式数据机房、一体化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成套设备。
七、医用气体
第四十三条应急医疗设施应设置医用氧气、医疗空气、医用真空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每床位应按ICU供应量考虑且同时使用系数取为100%,所有管路应能满足峰值流量供应需求。
第四十四条医用真空站房应位于隔离区内,医疗空气、医用氧气和其他医用气体站房应设在非隔离区。改造项目除医用真空站外可以共用医院现有气源。
第四十五条医用空气压缩机进气口应设于室外,不应受医用真空泵排气和其他医疗污染、环境污染源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医用真空系统应保持站内密闭,真空泵排放气体须有消毒或隔离措施。排气口不应位于医疗空气进气口的上风口附近,应远离空调通风系统进风口且不低于地面5m,排出的气体不应能被转移至其它人员工作或生活区域。
八、运行维护
第四十七条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各区域排风机与送风机应当连锁,清洁区应当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排风机;隔离区应当先启动排风机,再启动送风机;各区之间风机启动顺序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2、管理人员应当关注风机故障报警信号,确保风机正常运行;
3、管理人员应当关注送风、排风系统的各级空气过滤器的压差报警,及时更换堵塞的空气过滤器;
4、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更换操作人员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拆除的排风高效过滤器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原位消毒后,装入安全容器内进行消毒灭菌,并随医疗废弃物一起处理。
第四十八条固体医疗废弃物需用专门容器装载密封,由专人收集送至医疗垃圾暂存站,并转运至外部专门处置场所集中处理。医疗垃圾应当采用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后再行焚烧。
第四十九条负压吸引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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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标签:清大东方 文章来源:东方财富网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指导做好传染病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疫情防控实施保障需要,国家卫生健康委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请各地参考执行。
《导则》适用于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或临时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项目,明确了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原则、选址、建筑设计、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及空调、电气及智能化、医用气体和运行维护等多方面要求,提出了负压病房改造参考方案,并收集汇总了医疗类建筑相关主要建设标准目录。
各地要根据自身疫情形势和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在当地疫情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规划函﹝20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
为加强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救治设施的改造、新建工作的指导,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印发你们,供参考。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通过院区功能调整、设施改造等多种方式,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为指导各地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应急救治设施(以下简称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制定本设计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或临时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应当遵照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链、隔离易感人群的基本原则,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医疗流程要求。
第四条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当地和项目单位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因地制宜选用快速有效的建设方案。严控院内交叉感染,严防环境污染,确保医疗机构安全、高效运行,做到生物安全、环境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质量可靠和经济合理。为医务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患者提供安全便捷的就医环境。
二、选址和建筑设计
第五条新建工程项目的选址宜位于地质条件良好、市政配套设施齐备、交通便利地段,并远离人口密集区域。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选址应当位于院内相对独立、能设置独立出入口的区域。拟改造建筑应当基本满足传染病医疗流程,满足机电改造基本要求。在单独建筑物内局部改造应急收治区时,应当设置在建筑内便于隔离且有独立出入口区域,并应当满足《医院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控制要求》(GB/T35428)规定。
第六条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特性,应急救治设施应当严格按照传染病医院的流程进行布局。严格实施医患分区,结合卫生安全等级分为清洁区、隔离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相邻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相应的卫生通过或缓冲间。建筑设施布局应当与组织气流有效结合,严格控制空气按不同压力梯度由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单向流动。
第七条严格规划医务人员与患者的交通流线,清洁物流和污染物流分设专用路线,严防交叉感染。
第八条应急救治设施应当结合实际需要设置负压病房和负压隔离病房。病房与医护走廊之间的物品传递应当采用双门密闭联动传递窗。
第九条病人转运路线宜考虑无障碍通行转运病人。
第十条鼓励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新建工程项目宜采用整体式、模块化结构,特殊功能区域和连接部位可采用成品轻质板材,现场组接。
第十一条应当选用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洁维护的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机电专业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布线应当与建筑功能及结构布置相匹配,利于快速安装,保证医疗使用效果。机电管道穿越房间墙处应当采取密封措施。
三、结构
第十三条应当根据建筑形式、使用时限、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结构可靠性目标及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四条结构形式选择应当因地制宜,方便快速加工、运输、安装,优先考虑轻型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轻质结构应当充分考虑抗风措施,构件连接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结构主体应当防渗、防漏及密闭。采用轻质房屋时,荷载较大的设备应当在首层布置。
四、给水排水
第十六条既有建筑改造时,其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应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51188)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结果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生活给水泵房和集中生活热水机房应当设置在清洁区,严禁设置在隔离区。
第十八条给水系统宜采用断流水箱供水,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系统宜采用断流水箱加水泵的给水方式;
2、当改造项目采用断流水箱供水确有困难时,应当分析供水系统产生回流污染的可能性,当产生回流污染的风险较低时,既有供水系统应当增设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当风险较高时,应当采用断流水箱供水。
第十九条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供应系统,南方地区宜采用空气源热泵;当采用单元式电热水器时,水温宜稳定且便于调节。
第二十条排水系统应当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污染区空调的冷凝水应当集中收集,采用间接排水的方式进入医院污水排水系统,并排到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室外污水排水系统采用室内管道连接的方式,并应当设置通气管和清扫口。
第二十三条排水管道应当进行严格的闭水试验,采取防止排水管道内的污水外渗和泄漏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当改建、扩建项目污水处理无法满足《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规定的二级生化处理时,应当5采用强化消毒处理工艺,并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处理应当采用预消毒工艺,并应当设置在化粪池前;
2、污水处理从预消毒工艺至消毒工艺的全流程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d;
3、消毒剂的投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pH值不应大于6.5。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应当采用密闭系统,尾气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五、采暖通风及空调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治设施应当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送、排风系统应当按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区设置独立系统。空气压力应当从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依次降低。
第二十七条送排风口应当设置相应级别的过滤器,确保生物安全。
第二十八条送、排风系统的各级空气过滤器应当设压差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隔离区的排风机应当设在排风管路末端,排风系统的排出口不应临近人员活动区,排气宜高空排放,排风系统的排出口、污水通气管与送风系统取风口不宜设置在建筑同一侧,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条新风的加热或冷却宜采用独立直膨式风冷热泵机组,并根据室温控制调节送风温度;根据地区气候条件确定是否设辅助电加热装置。
第三十一条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围护结构情况,当应急救治设施污染区可安装分体冷暖空调机,分体空调机的送风应当尽量减小对室内气流方向的影响,分体空调机电源应当集中管理,根据室温需求统一管控;清洁区、半污染区宜设置分体冷暖空调机,CT等散热量较大的医技机房应当设置空调。严寒、寒冷地区冬季可设置电暖器供暖。
第三十二条污染区空调的冷凝水应集中收集,随各区废、污水集中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负压隔离病房(包括ICU)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全新风直流式空调系统。
2、送风应当经过粗效、中效、亚高效过滤器三级处理;排风应当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处理后排放。
3、排风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应当安装在房间排风口部。
4、送风口应当设在医护人员常规站位的顶棚处,排风口应当设在与送风口相对的床头下侧。5。病房与其相邻、相通的缓冲间、走廊压差应当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差。门口宜安装压差显示装置。76。可根据需要设置房间加湿器,保证房间湿度。
第三十四条应急救治设施的手术室应当按直流负压手术室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
六、电气及智能化
第三十五条应急救治设施非生活区应当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新建项目应当由城市电网提供至少两路电源,并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有条件的改造项目可由院区变电所(配电室、电气竖井)提供不同的低压母线(配电箱)引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应为应急电源。对于恢复供电时间要求0.5s以下的设备还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第三十六条通风系统电源、空调系统电源应当独立。
第三十七条配电箱、配电主干路由等不应设置隔离区。
第三十八条病房、缓冲间、卫生间、走廊及其他需要灭菌消毒的场所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插座。
第三十九条宜根据医疗流程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负压病房的医患通道、污染与洁净区域进行医疗流线的管理。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门禁在紧急情况时应当解除。
第四十条相关设施应当设置远程会诊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信息化应用系统。
第四十一条负压病房应当设置医护对讲系统,负压隔离病房及重症监护室应当设置视频监护系统。
第四十二条新建项目可优先选用预装式变电站、箱式发电机组、应急集装箱式数据机房、一体化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成套设备。
七、医用气体
第四十三条应急医疗设施应设置医用氧气、医疗空气、医用真空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每床位应按ICU供应量考虑且同时使用系数取为100%,所有管路应能满足峰值流量供应需求。
第四十四条医用真空站房应位于隔离区内,医疗空气、医用氧气和其他医用气体站房应设在非隔离区。改造项目除医用真空站外可以共用医院现有气源。
第四十五条医用空气压缩机进气口应设于室外,不应受医用真空泵排气和其他医疗污染、环境污染源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医用真空系统应保持站内密闭,真空泵排放气体须有消毒或隔离措施。排气口不应位于医疗空气进气口的上风口附近,应远离空调通风系统进风口且不低于地面5m,排出的气体不应能被转移至其它人员工作或生活区域。
八、运行维护
第四十七条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各区域排风机与送风机应当连锁,清洁区应当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排风机;隔离区应当先启动排风机,再启动送风机;各区之间风机启动顺序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2、管理人员应当关注风机故障报警信号,确保风机正常运行;
3、管理人员应当关注送风、排风系统的各级空气过滤器的压差报警,及时更换堵塞的空气过滤器;
4、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更换操作人员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拆除的排风高效过滤器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原位消毒后,装入安全容器内进行消毒灭菌,并随医疗废弃物一起处理。
第四十八条固体医疗废弃物需用专门容器装载密封,由专人收集送至医疗垃圾暂存站,并转运至外部专门处置场所集中处理。医疗垃圾应当采用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后再行焚烧。
第四十九条负压吸引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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